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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2022-01-27 09:46     (点击: )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和促进我国高校教育和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勤工助学不但能加强学生劳动观念的培养和劳动技能训练,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为此,根据天津市教委的相关指示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和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为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照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二章 范 围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和劳务型两类。智力型勤工助学活动是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校内外的技术开发、咨询、各种培训班、科研及管理实践等内容。劳务型勤工助学是指一般的体力劳动,包括校内外的有偿劳动和有偿服务性工作,也包括学生的各种自助服务活动。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校内各部门应尽可能提供各种劳务型、智力型勤工助学机会,吸收本校学生参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勤工助学由校学生处归口统一管理,并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二)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负责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考核,并定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负责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七)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学年初,学校根据《天津职业大学资助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施办法》确定特困生名单,并由学生处负责建立特困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须与用人单位(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天津职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校外用人单位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仅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5小时,每月不超过20天。学生因校内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仅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不得因勤工助学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第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备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批复并统筹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技术培训、劳动纪律教育和劳动考核。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合格并与我校签订《天津职业大学校外勤工助学合作协议》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和部分特困生临时补助。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按月通过学校财务系统链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智力型8元/小时,劳务型10元/小时,每月封顶30小时计算。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以校外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校、学生处及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社会实践和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三自教育”,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按学校有关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起施行,原2011年8月颁布的《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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