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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2-01-27 09:50     (点击: )

天津职业大学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校外专项奖学金。为更好地做好专项奖学金的管理、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专项奖学金是指支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不得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可面向全校或指定学院设立校外专项奖助学金。校外专项奖助学金一般定名为“天津职业大学××奖(助)学金”。

第六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书面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奖助学金的名称;

2.奖助学金设立的时间及期限;

3.评选标准、范围、名额及奖励金额;

4.评审及费用结算办法和颁奖时间;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三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校外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是学校学生校外奖助学金管理的组织机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设立等有关事项的咨询、协商,指导和监督各项校外奖学助金的评审、管理等。

第八条 面向学校设立的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在全校范围内组织评审;面向学院设立的校外专项奖助学金,是指由学院自行联络并设立在指定单一学院的奖助学金。各学院应将设奖助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备案,并制定面向本学院的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以便学校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各类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须经学生处审核、备案。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申请所有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账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动用。捐赠款项入该账户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突出,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测评成绩比较突出。


第五章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处或学院根据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协议对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总人数进行分配,并面向全校或指定学院公布各类校外专项奖助学金名额、额度、具体条件。

第十三条 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评选原则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校纪检、审计全程参与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重点对学校、学院公示环节、奖金发放环节进行监督;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操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外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对专业或者班级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对基层评选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评审工作结束公示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一周后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处按照各校外专项奖助学金签订的协议,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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