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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22-12-07 14:21     (点击: )

天津职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学校奖学金分为:

(一)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

(四)单科奖学金

(五)竞赛奖学金

(六)英语单项奖学金

(七)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突出,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测评成绩比较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为学业成绩和素质教育成绩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享受奖学金

(一)凡在本学年内受到各种处分及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者;

(二)凡在本学年内必修课及选修课的期末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者(办理缓考或补考后通过的不能申报);

(三)未完成本学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休学者,或者完成本学年学习任务,在下学年奖学金评定前休学者。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早、晚自习按时出勤,没有旷课及旷自习行为;

(二)综合测评成绩突出,测评由学年内必修课(考试、考察)成绩和素质教育成绩组成,学校奖学金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评定;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均分*70%)+素质教育成绩(满分100分)*30%

(三)一等奖学金学年内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三等奖学金平均分不得低于70分,以上三个奖项素质教育得分不得低于70分;

(四)在公寓内表现良好,所在寝室卫生达标,没有违禁电器或其它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条 单科奖学金

单科奖学金主要奖励数学、英语专业内成绩优秀的学生(适用一年级学生)。

第七条 竞赛奖学金

竞赛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省部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大赛、体育、文艺、挑战杯等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和集体(不分等的按照第一名、第二名和第三名等同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职业技能大赛由教务处认定、体育类竞赛由体育部认定,文艺类和挑战杯等竞赛由团委认定。

第八条 英语单项奖学金

对在英语等级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九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工作奖学金主要奖励积极参加班级及学院活动,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以及对学校和学院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干部。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和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1200元/学年,比例为年级人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800元/学年,比例为年级人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400元/学年,比例为年级人数的10%;

(四)单科奖学金:每学年300元,比例一年级学生人数的6%;

(五)竞赛奖学金:无固定比例,以每年实际发生的人数为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个人)

2000元

1800元

1400元

1000元

800元

国家级(集体)

2500元

2200元

1800元

1400元

1200元

省部和直辖市级(个人)

1500元

1200元

800元

400元

200元

省部和直辖市级(集体)

2000元

1800元

1400元

1000元

800元


 
   (六)英语单项奖学金:通过英语四级一次性奖励300元,通过英语六级一次性奖励600元,无固定比例,以每年实际发生人数为准;

(七)社会工作奖学金:300元/学年,比例为年级人数的2%。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综合测评及公布

在每学年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前,学院要完成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的整体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让学生了解自身发展不足和所处位置,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综合测评工作。

(二)比例确认和下拨

在奖学金评定工作前,学生处与各学院确定人数情况及奖学金整体比例情况,明确各类奖学金名额,各院系再将各类奖学金名额进行分配,下拨到各专业或者各班级,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此环节。

(三)个人申报

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向班主任提出奖学金申报,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审核推荐

由各班主任牵头,吸收班委、团支部、普通同学代表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占班级学生总人数30%)对申报人材料进行核实,并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参会人数占班级总人数90%)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评议,确定初步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审核,在每学期第四周完成此环节。

(五)学院初审、公示、上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奖学金评定工作,对专业或者各班级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对基层评选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上报学生处。

(六)学校审核公示

学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学院奖学金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学院公示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学院上报获奖名单进行抽查审核,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六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获得学校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奖学金的评选原则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

(二)校纪检、审计全程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重点对学校公示环节、奖学金发放环节进行监督;学生处负责对学院操作流程进行监督。

(三)奖学金评定过程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学生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奖学金的发放明细。

(二) 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环节,原则上以银行卡打款形式发放。

(三)奖学金发放每年12月份进行。

(四)获奖学生如学费、住宿费尚未交齐,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费用。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标准、条件要求及评比办法,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校级奖学金为每学年评定一次,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评定前两学年;两年制学生评定第一学年。

第十五条 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起施行,原2011年8月颁布的《天津职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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